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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企業共同選擇
文章出處:常見問題 網站編輯: 明通集團 閱讀量: 發表時間:2023-04-14 11:20:04
光伏(Photovoltaic),是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Solar power system)的簡稱,是一種利用太陽電池半導體材料的光伏效應,將太陽光輻射能直接轉換為電能的一種新型發電系統,有獨立運行和并網運行兩種方式,是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重要組成部分。
合作前,合作方成立項目公司,并在其上層設立夾層公司作為股權合作平臺收購方獲得平臺公司控股權,實現間接控股項目公司。雙方后續共同以項目公司名義開展項目開發。此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因股權合作平臺為項目公司的母公司,項目公司直接股東沒有變化,規避了倒賣路條[1]的風險,且可達到進入即控股之目的,減少后續整合的管理成本。
合作時項目公司已經成立,收購方在建設期以參股方式成為項目公司股東,在建成投產后成為控股股東。通常情況下,收購方即使在建設期作為小股東,也會要求項目按照其工程質量標準進行建設,并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工作。在合作方未設立項目公司母公司作為夾層公司的情況下,收購方以小股東的身份進入項目,未實質改變項目公司控制權,一般也不會被認為倒賣路條[1]。
收購方和合作方就合作事宜簽署《框架協議》,雙方共同成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開發、投資、建設和運營,由收購方享有絕對控股權。
收購方的控股子公司與合作方共同成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開發,在項目具備開工條件后,項目公司擬增加注冊資本,由控股子公司和合作方分別認繳,實現由收購方間接控制項目公司。
2013年8月22日,招商能源、國電光伏、國電南瑞、國電蒙電新能源等六方主體在北京發起成立了“光伏綠色生態合作組織”(PGO),簽署六方戰略合作協議,對各方權利義務進行明確,就開展光伏電站項目開展全方位合作。2013年9月26日,PGO組織開工建設位于呼和浩特的一光伏項目,該項目是國電蒙電新能源與內蒙古奈倫集團的合作項目。其中國光電伏作為EPC[2]總包公司,對雙方確認的發電量進行擔保,收購方招商能源在項目達到交收條件時收購該光伏電站項目。
即,該項目收購模式是通過整合多家資源成立PGO組織,該組織包含了擬投資的項目公司,待光伏項目達到交收條件時再由PGO組織中的擬收購方進行收購。
由EPC總包方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協議,委托中介公司在前期調研尋找合適的光伏電站項目并辦理前期手續,EPC總包方按照約定支付項目開發費用。待該光伏項目經過初評并獲得投資方認可后,由投資方與中介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成立項目公司,投資方為大股東,中介公司繼續以項目公司名義完成項目手續申報,項目建成后,再由中介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投資方,其中EPC總包方同時作為技術支持。(深圳茂碩—十一科技—南京辰天電站EPC三方協議)
該模式下,雙方事先約定項目后續收購價格或定價原則,并約定收購的技術和商務條件(如工程質量標準、需取得的行政審批文件等),待項目建成且滿足約定條件,收購方收購項目部分或全部股權。采用這種模式,直至項目建成后才對是否收購進行決斷,可以更加有效地隔離項目建設期的風險,但因為在建設期沒有任何股權形式的投資,對項目建設施加的影響比較有限。
這種模式的基本框架及流程與上述“附條件的BT模式”類似,核心點在于,通常合作方本身即作為項目的EPC商,與收購方合作前即已與項目公司簽署EPC合同,將項目所有成本納入EPC中,建成后以接近零價向擬收購方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后續由收購方作為項目公司新股東承接項目公司EPC債務,向合作方付EPC款,合作方通過EPC款獲得收益。
(1)注意項目公司股東人數、姓名(名稱)及其持有股權數量等信息,應關注股權權屬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質押、查封情形、涉訴風險、隱性代持情況;
(2)注意項目公司認繳和實繳注冊資本情況、履行出資情況;
(3)股權優先購買權情況;
(1)關注項目公司資產情況是否屬實,是否存在資產抵押、質押和查封等情形,以及是否購買了財產保險;
(2)關注項目公司融資方式及負債金額,有關銀行借款、融資租賃、保理融資等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尤其應關注和核實項目公司和股東及關聯公司之間的股東借款和資金往來情況;
需注意項目公司對外簽訂的項目建設工程合同(含EPC總承包合同、土建和安裝合同、設計合同等)、光伏組件買賣合同、項目運維合同、屋頂租賃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協議、融資貸款等重大合同簽署及履行情況,特別是未履行完的合同權利義務的約定,是否存在違約情形,以及對外擔保的情況。
(1)建設工程合同、設備采購合同是否經過招標程序。避免因未履行招標程序導致合同無效以及合同項下的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
(2)對外簽訂合同的結算和欠款情況。關注建設工程合同、設備采購合同等合同的結算金額是否確定,以及是否存在欠付款項,核實項目公司的負債情況,并評估承包商(供應商)采取訴訟(仲裁)等手段索要欠付款項的風險。
(3)對組件設備采購合同的質保情況。光伏項目通常運營期長達25年,盡調時應提醒收購方關注光伏發電系統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光伏項目建設工程合同、設備采購合同中約定的性能保證參數和承包商(供應商)承擔的質保責任的情況。
(4)對外合同的履行情況:關注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中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
(5)對外擔保情況:需重點關注項目公司是否存在資產抵押、售電收益權質押,尤其是連帶責任保證等對外擔保。;
一是光伏發電板的搭建用地,一般稱光伏區用地;二是升壓站、運營管理中心用地,一般稱升壓站用地;三是外送輸電線路用地。
(1)明確土地性質,是否屬于禁入或限入土地(國家基本農田、基本草原、林地、禁止建設區等);
(2)審查項目用地的權屬、獲取方式及程序是否合規;
(3)審查項目用地是否依法取得審批:涉及的部門包括國土、草原、林業、水利等部門。
(1)項目是否納入年度建設規模指標:根據《光伏電站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 號),光伏項目每一年度建設的裝機容量不得超過當年所規劃確定的指標額,而未納入年度指導規模的項目不享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
(2)是否實施競爭方式配置指標:現行光伏項目是以上網電價等作為競爭因素確定建設規模指標的分配方式;
(3) 是否符合地方政府的補貼條件;
(1)交易模式是否違反《行政許可法》相關禁止性規定:對于不以自己為主投資開發為目的、而是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能源主管部門有權利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能作為投資主體開發光伏電站項目(類似黑名單),限制市場進入;項目單位和投資主體面臨著監管部門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的可能性較大。
(2)變換項目投資主體后應當及時備案:國能新能[2014]445號文規定,“禁止買賣項目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已辦理備案手續的光伏電站項目,如果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應當重新備案。”
(3)收購項目的系列合同的法律效力:從合同效力方面分析,同時注意部分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項目單位也應當符合國資監管規定。
(1) 投資分布式光伏項目——光伏業務許可證(國家能源局)
(2) 項目規劃、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工程咨詢資質(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3) 工程地質勘查——工程勘查證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4) 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生態環境部)
(5) 安全評價——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6) 水土保持評價——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格證書(中國水土保持協會)
(7) 節能評估——**省節能評估機構備案證書(各省相關部門)
(8) 項目招標——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9) EPC總包——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總承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0) 施工圖設計——工程設計資質證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11) 電力設備施工——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國家能源局地方監管局)
(1)項目投資主體是否發生變動
(2)光伏項目的建設地點是否發生變動
(3)電站的實際裝機容量與核準、備案容量是否相符
[1] “倒賣路條”現象,法律上實際表現為“股權轉讓”行為。光伏項目屬于變更投資主體應當進行重新備案的投資交易中,因此法律上如果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應當重新備案。
[2] EPC中文譯為工程總承包。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總價合同條件下,對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負責。
[3]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參考
^ “倒賣路條”現象,法律上實際表現為“股權轉讓”行為。光伏項目屬于變更投資主體應當進行重新備案的投資交易中,因此法律上如果投資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應當重新備案。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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